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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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9月26日起至91年10月4日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326號(自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70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