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507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丙○○反訴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因瀆職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78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丙○○係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九十七年一月八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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