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毒抗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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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毒抗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毒抗字第213號抗告人即被告甲○○
(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勒戒中)上列抗告人因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第一審裁定(九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二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人甲○○並未提出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所述另犯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強盜案件云云,並非得不接受強制戒治之事由,是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