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䦉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2日至同月9日犯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93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5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且係自首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