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利淑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8年10月間至89年7、8月間犯違反期貨交易法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687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偵字第
1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規定,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