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2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劉德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登科 、 宋井 、 黃林素英 、 林秋桃 、 林怡伶 、林
順章、 林玉橋 間請求102年度六簡字第223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林登科、宋井、黃林素英、林秋桃、林怡伶、林順
章、 林玉嬌 等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後應有部
分比例),逐詳列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