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小字第329號
原 告 吳俊 和
被 告 熊夢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小字第329號
原 告 吳俊 和
被 告 熊夢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