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32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32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林玉娟
被   告  林憶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
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1月27日向原告申請
晶鑽卡並動用貸款,嗣未依約還款,迄至95年4月11日止尚
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
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
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
借貸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8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18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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