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6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志鴻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遷出住居所。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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