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東小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小字第85號
原   告 東方新都第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國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白佛明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1,8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
  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陳秀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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