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小字第85號
原 告 東方新都第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國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白佛明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1,8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
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陳秀子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