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更字第1號原 告 鍾光華 訴訟代理人 涂國慶 律師被 告 徐宏權 鍾紹桓 即 徐紹桓 鍾若岑 即 徐若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官楊曉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