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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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更字第1號
原   告  鍾光華
訴訟代理人  涂國慶 律師
被   告  徐宏權
       鍾紹桓徐紹桓
       鍾若岑徐若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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