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埔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44號
原   告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振乾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被   告  胡清富
       黃英夏
       黃月琴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麗蓉   住南投縣魚池鄉魚池村新店巷27-5號
被   告  陳明喜   住南投縣○○鄉○○村○○路○○巷○○號
       陳黃好   住南投縣魚池鄉中明村有水巷28之12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5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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