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44號
原 告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振乾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被 告 胡清富
黃英夏
黃月琴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麗蓉 住南投縣魚池鄉魚池村新店巷27-5號
被 告 陳明喜 住南投縣○○鄉○○村○○路○○巷○○號
陳黃好 住南投縣魚池鄉中明村有水巷28之12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5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