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4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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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志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4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志棋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志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因一時貪念求代步之便,恣意竊取被害人 張孜娟 所有
之機車,應予非難,惟衡其所竊得之機車1輛,業經被害人
張孜娟本人具領,所幸未致生重大損害,並被告未有刑事前
科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憑,暨犯後坦認犯行,尚知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持以竊取
機車之自備鑰匙1支,未據扣案,雖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
但為避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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