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有信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2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有信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按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
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
公務員二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
,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最高法
院85年度臺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對員警賴
俊宏、 郭耕毓 2人所為當場侮辱之行為,自應僅論以侮辱公
務員之單純一罪,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陳有信未能尊重依
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以侮辱,應
予非難,惡性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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