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19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胡勝志
       陳宏銘
被   告  丘亦清
訴訟代理人  丘芳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本院前以被告與訴外人 王慧靜 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本院10
3年度訴字第3976號審理中,其結果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於民國104年5月15日裁定在上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揭案件業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976號判決、臺灣
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911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前揭判
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爰依原告聲請撤銷前揭
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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