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 馬小字 第2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顏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馬小字第25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林德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
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德盛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