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45號
原   告  楊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翊 如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022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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