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239號聲請人 李建華 相對人 李瑞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附表二所示之本票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20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0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在基隆市○○區○○街○○○巷○○號,依前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附表二所示本票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附表1所示本票,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次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票據法本於助長票據流通之原則,規定票據之要式性,簽名為各種票據行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此項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6條),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自不得適用於票據行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0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4、5本票之到期日雖經改寫,惟改寫處均僅蓋有指印一枚,並無簽名或蓋章,依上說明,此項改寫不生效力,到期日仍均以改寫前的日期為準,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一:103年度司票字第1323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8年3月30日│500,000元│98年5月31日│98年5月31日│CH0000000│├──┼───────────┼───────────┼───────────┼───────────┼────────┤│002│97年11月21日│600,000元│98年1月30日│98年1月30日│TH0000000│├──┼───────────┼───────────┼───────────┼───────────┼────────┤│003│97年11月21日│500,000元│98年1月30日│98年1月30日│TH0000000│├──┼───────────┼───────────┼───────────┼───────────┼────────┤│004│97年12月19日│536,000元│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TH0000000│├──┼───────────┼───────────┼───────────┼───────────┼────────┤│005│100年1月5日│220,000元│100年4月1日│100年4月1日│TH0000000│├──┼───────────┼───────────┼───────────┼───────────┼────────┤│006│99年6月7日│1,000,000元│100年8月1日│100年8月1日│TH0000000│├──┼───────────┼───────────┼───────────┼───────────┼────────┤│007│99年6月23日│100,000元│100年8月1日│100年8月1日│TH0000000│├──┼───────────┼───────────┼───────────┼───────────┼────────┤│008│99年6月30日│100,000元│99年7月7日│99年7月7日│TH0000000│├──┼───────────┼───────────┼───────────┼───────────┼────────┤│009│99年9月15日│30,000元│99年10月15日│99年10月15日│TH0000000│├──┼───────────┼───────────┼───────────┼───────────┼────────┤│010│99年10月12日│300,000元│99年12月12日│99年12月12日│TH0000000│├──┼───────────┼───────────┼───────────┼───────────┼────────┤│011│99年12月1日│320,000元│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TH0000000│└──┴───────────┴───────────┴───────────┴───────────┴────────┘┌───────────────────────────────────────────────────────────┐│附表二:103年度司票字第1323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8年5月7日│1,300,000元│98年9月7日│98年9月7日│CH0000000│├──┼───────────┼───────────┼───────────┼───────────┼────────┤│002│98年5月7日│550,000元│98年9月7日│98年9月7日│CH0000000│├──┼───────────┼───────────┼───────────┼───────────┼────────┤│003│97年6月16日│600,000元│97年7月15日│97年7月15日│TH0000000│├──┼───────────┼───────────┼───────────┼───────────┼────────┤│004│97年6月16日│5,000,000元│97年7月15日│97年7月15日│TH0000000│├──┼───────────┼───────────┼───────────┼───────────┼────────┤│005│97年12月7日│100,000元│97年12月7日│97年12月7日│TH0000000│├──┼───────────┼───────────┼───────────┼───────────┼────────┤│006│99年6月8日│100,000元│100年8月1日│100年8月1日│TH0000000│├──┼───────────┼───────────┼───────────┼───────────┼────────┤│007│99年6月14日│700,000元│100年8月1日│100年8月1日│TH0000000│├──┼───────────┼───────────┼───────────┼───────────┼────────┤│008│99年6月8日│500,000元│100年8月1日│100年8月1日│TH0000000│├──┼───────────┼───────────┼───────────┼───────────┼────────┤│009│99年7月15日│300,000元│100年8月1日│100年8月1日│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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