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救字第18號

聲請人 郭柔菫

相對人力晶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南壯

相對人 陳旭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已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111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14號),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堪信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乙節為真實。且本院職權調閱111年度南勞簡專調字第14號卷宗,審酌聲請人起訴理由及其所附證據資料,亦難認本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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