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江宏祥   現在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溫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但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
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著
有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次按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已由
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245號受理中),因聲請人係無資力
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而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查詢表
所示,聲請人98年度並無所得,亦無財產,且自民國94年8
月15日起即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
等法院在間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之經
濟狀況係屬無資力支出前揭訴訟費用;且上開損害賠償事件
,依聲請人之起訴狀所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
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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