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簡字第4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沈月貴
被   告  潘憲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捌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叁萬伍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交易紀錄一覽表等件為證,
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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