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選字第一○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公道法律事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