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亡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 蔡黃春枝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蔡明宏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於聲請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業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