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六八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凌韻堯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向原告借款三百萬元,兩造並合意若因系爭借款涉訟,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情,有原告提出之借據暨約定書乙紙在卷可稽;而原告總行係設於台北市中山區乙節,亦經原告載明於起訴狀。本事件已經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既如上述,則依諸前揭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徐美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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