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0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5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8日執行羈押,嗣於第一次及第二次羈押期滿前,經本院分別於96年12月27日、97年2月22日裁定各應自97年
1月8日、同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97年5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5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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