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240號、95年度偵字第5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由本院於97年4月15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年。
二、按被告就本院上開判決是否提起上訴,尚未可知,本案卷宗及證物又尚在本院。茲查上開情形仍然存在,且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王素珍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