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等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艾倫 律師
莫詒文 律師 鄭昱廷 律師被告乙○○
號四樓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被告亞洲酒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六六六號給付貸款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6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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