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0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7日
書記官郭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