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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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00號原告新民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