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肆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乙○○坦承施用毒品,被告甲○○坦承轉讓及幫助施用毒品,惟均否認販賣毒品,然被告2人販賣毒品部分,有證人 蘇健源 、 張曜鵬 、 黃育群 、 黃益財 等人之證述在卷足稽,並有夾鏈袋、手機等證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乙○○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以及被告甲○○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均係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2人均自民國97年2月4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2人均應自97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