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38號上訴人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938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柒仟零玖拾伍元(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黃柄縉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編號│本金│年息│利息起算日│計算至97年3月│利息│││(新臺幣元)│││31日之天數│(新臺幣元)│├──┼──────┼──┼──────┼───────┼──────┤│1│2,866,682│5%│95年5月5日│1年又332日│273,710│├──┼──────┼──┼──────┼───────┼──────┤│2│2,682,841│同上│95年6月5日│1年又301日│244,760│├──┼──────┼──┼──────┼───────┼──────┤│3│同上│同上│95年7月5日│1年又271日│233,735│├──┼──────┼──┼──────┼───────┼──────┤│4│同上│同上│95年8月5日│1年又240日│222,342│├──┼──────┼──┼──────┼───────┼──────┤│5│同上│同上│95年9月5日│1年又209日│210,950│├──┼──────┼──┼──────┼───────┼──────┤│6│同上│同上│95年10月5日│1年又179日│199,925│├──┼──────┼──┼──────┼───────┼──────┤│7│同上│同上│95年11月5日│1年又148日│188,532│├──┼──────┼──┼──────┼───────┼──────┤│8│同上│同上│95年12月5日│1年又118日│177,507│├──┼──────┼──┼──────┼───────┼──────┤│9│2,861,168│同上│96年1月5日│1年又87日│177,153│├──┼──────┼──┼──────┼───────┼──────┤│10│同上│同上│96年2月5日│1年又56日│165,004│├──┼──────┼──┼──────┼───────┼──────┤│11│同上│同上│96年3月5日│1年又27日│143,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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