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1號原告 詹森耿 代理人 林軍 男律師被告 劉詹虹絲 被告 詹麗如 兼上二人共同兼代理人 詹豐蜜 被告 詹麗娟 被告 詹麗玲 被告 詹樹森 代理人 劉芳君 被告詹豐蜜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徵收裁判費用。據此,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依原告主張其訴訟標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之七分之一即740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賴淵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