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457號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狀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甲○○○?如有誤載,請更正,併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相符簽名或蓋章之更正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