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森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麗如 等間因本院一00年度家訴字第五一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