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8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86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時求美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伍佰 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壹萬玖仟柒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