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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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833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相 對 人 林美秀
相 對 人 林永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美秀、林永然間終止借名登記等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林美秀積欠聲請人債務未
清償,相對人林美秀將五萬元出資額借名登記予相對人林永
然之名下,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939號
本票裁定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
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