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7年度豐簡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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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366號
上訴人即原告 邱森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森彬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17,98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48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