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2號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8號原告兼被告 潘冠名
張治偉 上列原告兼被告潘冠名、張治偉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343號),相互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