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上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上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中簡上字第98號上訴人乙○○即被告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上訴人因妨害兵役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3464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29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之上訴意旨略以:家人僅告知已搬離戶籍住所,並未告知有無將伊之戶籍遷移,伊並非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云云。按後備軍人負有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申報之義務;且後備軍人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住址變更者,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由戶籍管轄區域遷往其他戶籍管轄區域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2款、第15條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對於本身係後備軍人,有教育召集及點閱召集之事,因都在外地工作,很少返回戶籍地居住,得知家人搬離台中市○○區○○路○○巷○○號5樓之戶籍地時,並未要求家人將其戶籍遷移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供承不諱。則被告經由家人告知而獲悉家人已搬離上開陳平路之住處時,竟在家人及自己均搬離之情形下,未依規定申報及遷移自己之戶籍,致指定其應於96年7月24日前往成功嶺營區報到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其有避免召集處理之意圖甚明,是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簡源希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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