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7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27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一般抵押權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與聲請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2,600,000元債務之清償,清償日期為94年4月30日,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料,相對人於上開借款屆期後,經債權人催討迄未清償,為此狀請本院裁定如聲明所示等語。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借據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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