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原告己○○
丙○○丁○○甲○○戊○○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吳惠郁~B3法官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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