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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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被 告 劉素娟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
97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