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8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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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83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蔡宗哲
被 告 楊竣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70,800元,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等語,業據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
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訴請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由
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