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良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良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良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線。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此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第2至3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第4至7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確定在案,本院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應執行刑之總和,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3.17│105.6.30日至105.7.4│105.4.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55號│字第1788號│字第178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2號│105年度訴字第991號│105年度訴字第9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0.31│106.2.21│106.2.21│├─┼──────┼──────────┼──────────┼──────────┤│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592號│105年度訴字第991號│105年度訴字第9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11.22│106.3.14│106.3.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902號│第1884號(編號2、3定│第1884號││││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10次)│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10月(9次)│├────────┼──────────┼──────────┼──────────┤│犯罪日期│105年4月27日、4月28│105年6月3日│105年3月11日、6月1日│││日、5月1日、5月31日││、6月2日、6月5日、5│││、5月31日、6月2日、6││月29日、5月31日、6月│││月5日、6月12日、6月││4日、6月2日、5月29日│││25日、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734號│第6734號│第673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實││655、676號│655、676號│655、676號││審├──────┼──────────┼──────────┼──────────┤││判決日期│106.7.13│106.7.13│106.7.1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決││655、676號│655、676號│655、6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8.4│106.8.4│106.8.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155號(編號4、5、│第5155號│第5155號│││6、7定刑13年)│││└────────┴──────────┴──────────┴──────────┘┌────────┬──────────┬──────────┬──────────┐│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1月(3次)│││├────────┼──────────┼──────────┼──────────┤│犯罪日期│105年5月28日、5月29│││││日、6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73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實││655、676號││││審├──────┼──────────┼──────────┼──────────┤││判決日期│106.7.13│││├─┼──────┼──────────┼──────────┼──────────┤│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決││655、6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8.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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