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玖
仟柒佰貳拾柒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
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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