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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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677元,應繳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8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如
   簽帳消費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明細表》)1件及繕本1份
   、被告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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