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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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二號原告甲○○
號四樓被告子○○
戊○○
羈押在臺灣台中看守所)丁○○
羈押在臺灣台中看守所)辛○○
臺灣台中看守所)丑○○
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丙○○
羈押在臺灣台中看守所)庚○○乙○○己○○
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壬○○癸○○
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王鏗普
法官唐敏寶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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