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74號上訴人炎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岱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1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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