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黃怡瑜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續一字第4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逾95年1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郭妙俐法官吳進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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