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520號
原 告 上閑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易綺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杏珍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陳杏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4,5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郁淇